2.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2.1 根据标的物转移所有权还是转移使用权可以分为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 2.1.1 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意定协议的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分为不动产合同和动产合同。
- 2.1.1.1 动产合同根据标的物交付到买受人为合同履行完毕,物权发生变更。
- 2.1.1.2 不动产合同以向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登记人后视为物权变更。
- 2.1.2 租赁合同:租赁双方通过意定协议的方式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租赁合同分为不动产租赁合同和动产租赁合同。
- 2.1.2.1动产租赁合同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之日起视为合同开始履行,以双方自愿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 2.1.2.2不动产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正式开始使用不动产之日起计算,正式开始使用之日第二日起视为合同履行,以双方自愿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2.2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2.2.1 单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一方仅有民事法律权利,不负民事法律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可以分为赠与合同和悬赏类合同。单务合同应当在此做扩张解释,任何合同凡是约定了单方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可以解释为单务合同。
- 2.2.1.1 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一方无偿赠送财产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行为。
- 2.2.1.2 悬赏合同:合同中一方做出承诺,只要另一方可以完成发出方要求,即可成为合同相对方并且获得承诺方支付的价金或财产的合同。悬赏合同常见为:宠物、动产遗失悬赏合同等。悬赏合同的履行不以完成承诺方是否知晓合同为前提,即完成悬赏合同但不知道悬赏合同存在的一方,在事后得知之后也可以向悬赏方索要悬赏合同中约定的财物。
- 2.2.2 双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民事法律权利,同时互负民事法律义务。
2.3 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以达成合同终局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2.3.1 诺成合同:即合同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表达了承诺以后即开始履行的合同。双方的承诺不局限于形式,可以是文字合同中双方的署名,语音对话中双方肯定的话语,也可以是通过电子传媒介质双方对某件事的相互肯定。
- 2.3.2 实践合同:即合同双方在约定了某类协议之后,必须通过履行完毕的方式才能视为合同有效。最常见的实践类合同为保管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
- 2.3.2.1 保管合同:委托方将某类物品交给受托方,并委托保管一定时间的合同形式。保管合同以委托方把委托物品交给受托方,受托方确认后合同生效。
- 2.3.2.2 民间借贷合同:即两个民事责任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需以债权人将财物移交给债务人为必要履行合同的条件,如未交付财物则合同视为无效状态。
2.4 以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在缔约完毕后即可发生为合同履行前提分为射幸合同和常务合同
- 2.4.1 射幸合同:指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双方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事务,如事务产生则合同履行,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如未发生则合同履行,双方互不负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射幸合同就是保险合同和金融期权类合同。
- 2.4.1.1 保险合同:即承保方和被保方约定,如被保方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或者事件,则承保方必须向被保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对此承保方可以按照一定周期收取被保方的价金或财物以维持合同存续。
- 2.4.1.2 金融期权合同:即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委托方将资金交由受托方管理,如金融期权类产品达到委托方要求的价值或者约定的期待价格后,受托方依照专业知识进行交易的合同。金融期权类合同中的受托方可以自行和委托方约定收费标准。
- 2.4.2 常务合同:即双方合同约定中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可以实现的合同。
2.5 根据合同的履行能力和从属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 2.5.1 主合同:即合同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为或者不为的合同。
- 2.5.2 从合同:即合同双方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由第三人或其他一方加入到合同中来,一旦主合同任意一方产生违约,即履行从合同的合同类型。从合同必须跟随主合同来,无法独立。顾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伴随着主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合同履行、解除而消灭。最常见的从合同就是担保合同。
- 2.5.2.1 担保合同:即主合同中的双方通过约定来实现某些事件的发生,但双方对对方是否可以履行合同存疑,于是约定第三人或合同以外的物品来承担违约方不履行主合同造成对守约方产生损失。担保合同通常用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债权人无法确信债务人可以偿还债务,或者债务人希望从债权人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来确保债权履行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