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地列斯州公司法

在这里会公布已经发布的法律。

版主: BACP:市政府商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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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安地列斯州公司法

名词定义:
  • I.追溯时效:
    追溯时效是指新公司法发布的日期与旧法之间在时间上的关系。
    任何关于涉及公司法案件:
    如跨越新旧两法,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旧法惩罚较轻则从旧,新法惩罚较轻则从新。
    如自新法发布日第二个自然日产生的公司案件,则按照新法执行。

  • II.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具有独立承担义务,独立享受权力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义:
    1.年龄已经达到21岁整的美国公民,或具有美国商务签证的其他国家合法公民。
    2.具有完整精神能力,有独立决策能力。间歇性精神类疾病不属于公司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在新公司法执行后没有重刑经济犯罪记录,新公司法发布以前具有重刑经济犯罪记录的按照老法实施,对应公司具有30个自然日的调整时间,30个自然日之后按照新法执行。

  • III.组织
    公司法中的组织定义为:具有一定团体规模,具有独立资产的商事组织,组织可以单独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



I.公司的定义


II.公司的设立


III.公司的运营


IV.公司的变更


V.公司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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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指由一名或者多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创立的,以收入盈利为股东分红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SP 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为:由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创立的,在财产上与公司发生混同,在对外承担债务上个人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商事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创立规定为: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美金,不得高于100,000美金
    2.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注册第一、第二产业为主营业务
    3.个人独资企业员工人数不得超过5名
    4.个人独资企业可选择在每45个自然日向政府披露收入和负债情况。
    5.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创始人和企业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体现为小型产业,可以将员工拉入产业中))

普通合伙企业(GP Gener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企业定义为:是两名或多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创立的商事组织
  • 普通合伙企业创立规定为: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000美金,不得高于500,000美金
    2.普通合伙企业不得注册第一产业为主营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员工人数不得超过15名
    4.普通合伙企业需在每45个自然日向政府披露收入和负债情况。
    5.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规定和各股东权利义务职责。制定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存档。
    6.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所有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可申请产业作为公司内饰,需将注册资金放入产业金库作为公司资金使用))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s LP)
有限合伙企业定义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创建的商事组织。
普通合伙人:直接参与到公司的全部决策,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的创立规则为:
    1.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同时至少有一名必须是有限合伙人。
    2.需要制定明确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规定和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职责。制定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存档。
    3.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0,000美金。
    4.公司应当有企业合规部门。企业合规部门应当至少有一名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
    5.公司应当每一个自然月向政府披露收入和负债情况。
    6.公司对外债务清偿,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出资范围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组织类形式,要求必须购买办公楼(限中型以内),以及将50万的注册资金存入组织金库))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由各股东出资财产给组织作为组织独立资产,具有独立资产且具有独立债务承担能力的商事组织。
  • 有限责任制公司创设规定为: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000美金。
    2.股东应当在2名或者2名以上。
    3.公司财产应当为独立财产,禁止股东和董事财产与公司发生财务混同。
    4.需要制定明确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规定和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职责。制定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存档。
    5.有限责任制公司存续时间不得超过3年以上。
    6.有限责任制公司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有限责任制公司应申请组织类形式,要求必须购买办公楼(可购买大型办公室),以及将85万的注册资金存入组织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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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以登记生效,未经过登记的公司和企业不受本法调整,受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编调整。
2.1公司注册
任何性质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在授权经营之后可以正式开展业务,非登记并取得授权的公司,不以公司或企业性质定论,在债权和物权上遵循刺破面纱制度(即企业和公司与注册人或股东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对外债务由注册人或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公司注册之后:
    1.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分配责任承担。
    2.可以依据行政许可开展对应业务,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公司对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负民事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系统,以定期向政府披露公司财务情况。
    4.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公司章程、股东利润分配协议并且明确各股东承担义务的份额。

2.2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在公司注册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各类型的产业经营都按照规则进行划分。
  • 经营范围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非获得授权经营第一产业的公司或企业禁止经营第一产业。
    2.获得第二产业经营范围的公司,如计划经营第三产业,需要获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3.成人服务业、金融支付业、赌博业、管制类药品业等具有高准入门槛的公司禁止超范围经营。
    4.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向政府再次申请,经过同意授权之后变更新执照。

2.3 公司章程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自己的公司章程,并授权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方便查阅。
  •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
    1.人事管理制度
    2.薪酬福利制度
    3.内设机构分配制度
    4.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5.公司基础信息: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名称
    6.无形资产

2.4 股东利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成立之初建立股东利益分配制度,在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之后保留。
  • 股东利益分配制度内容应当有:
    1.各股东出资比例和占股比例,出资分配实缴股本和认缴股本,实缴股本是以已按照出资份额将金钱或物权变动形式转移给公司所有,认缴股本是未按照出资份额缴纳资金。
    2.认缴股本股东应当在股东利益分配协议中明确认缴日期,如到期未执行或者中途退出公司,则按照协议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恶意退出或恶意拖延可提起追索之诉,其他实缴股东为原告,该认缴股东为被告。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其他股东因其恶意拖延、退出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3.明确分账周期、转账形式和时间限制。如到期无法履行分配利润应当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商议,经过占股2/3股东同意后可以延期,未召开股东大会商议的,实缴股东可以主张退出公司,并对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不承担义务,认缴股东退出则不会就因为退出导致的公司利益损失而追究责任。
    4.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有限股东和普通股东。
    5.在协议中应当具备股权退出、股权转让等脱离性质的条款,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如有股东想退出公司经营转让股份,应当首先询问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是否有购买计划,在明确各内部股东都没有的话可以对外转让。
    6.在协议中应当制定股份加入、股份合并等加入性质条款。

2.5 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在每次进行利润分配之后应当保留一定的资金在公司账户上,以确保应对可能遇到的危机。
  •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协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10%):本季度结算时金库剩余总额 - 上季度金库结算时剩余总额 = 季度利润 * 10%
    协议公积金:根据季度利润自行定协议,提出协议公积金前提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2/3股东一致同意。协议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季度利润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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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的运营
公司的运营是指公司在合法框架内进行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日常管理、财务运营、市场营销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美国法下,公司运营需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章程。
3.1 公司治理
公司合并是指由其他公司启动收购计划,将本公司合并到其他公司并融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公司合并之后,原公司消灭,与新公司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公司合并限制于从有限责任公司往下合并。
  • 3.1.1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和公司战略方向。董事会成员应遵循“信义义务”,对公司利益负责。
    3.1.2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可通过投票决定重大事项,如董事选举和公司合并。
    3.1.3 公司章程需明确管理结构、决策程序及股东权利,确保合规运营。

3.2 财务管理
  • 3.2.1 公司需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确保透明度。
    3.2.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保财务健康和合规性。
    3.2.3 公司需妥善管理现金流,制定预算,控制成本,确保可持续运营。

3.3 人力资源管理
  • 3.3.1 公司需遵循《公平劳动标准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3.3.2 在招聘、培训、薪酬及解雇过程中,应确保不违反反歧视法,维护多元与包容的工作环境。
    3.3.3 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以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3.4 合规与风险管理
  • 3.4.1 公司需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测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公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3.4.2 定期评估和识别运营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潜在损失。
    3.4.3 在发生合规问题或危机事件时,需及时制定应急响应计划,保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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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具有:合并、分立、加入实体内容的三种形式。
4.1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由其他公司启动收购计划,将本公司合并到其他公司并融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公司合并之后,原公司消灭,与新公司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公司合并限制于从有限责任公司往下合并。
  • 公司合并规则:
    1.在其他公司提出收购公司请求或作出相关行为时,如收购已经超过15%股份被收购公司应当立刻召开股东大会对收购计划进行商讨,需全体股东出席,并获得公司4/5以上股东同意后,收购方方可继续收购,在股东会议期间,任何股东不应将手中股份出售给收购方,如出现擅自变卖公司股份情况,被收购公司应当主动向法院申请保护,保护令下发后已经擅自变卖的公司股份不受追认,收购方可就合同违约追究擅自变卖公司股份的股东责任。
    2.在被提出收购计划和预案时,如公司股东大会超过4/5股东同意,应当向收购方披露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和负债关系表。收购方有权利查询被收购方公司债务,如收购方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失责未查看,则已经购买的股份不予退回,如因非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则被收购公司应当退回。
    3.在公司被提出收购后,如公司股东大会超过4/5股东同意,应当及时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并告知公司决定,妥善安置员工。
    4.在公司被提出收购以后,如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或者经过股东大会一致决定拒绝,被收购公司应当立刻对公司增资以提高自身价值,增资应当优先给目前持股股东股份认购权利,被收购期间的增资应当为实缴股本,内部股东在明确放弃权利后可以引入外资,引入外资超过公司股份的32%以上时应当取得公司2/3以上股东同意。
    5.如被收购公司已经向收购方披露负债表和资产情况以后,收购方仍然坚持收购,那么在收购完成,公司合并之后,被收购公司债务应当由新公司承担。

4.2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本公司在经营到一定规模以后计划拓宽经营范围和产业,但增资无法满足公司需要,顾通过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开展新业务,公司分立限定为分立出去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 公司分立规则:
    1.公司连续三个分红季度处在盈利状态。
    2.公司结余法定公积金不低于50万。
    3.分立后的公司不受第一章中:公司的定义限制,分立后子公司全资隶属于母公司,同母公司一个性质。
    4.做分立前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明确子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和主要负责人员。
    5.做企业分立的公司应当拟定企业章程。
    6.子公司产生债务的,优先子公司资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母公司偿还。母公司债务偿还不起时,下设的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公司加入
公司加入:公司因为扩展业务需要或考量市场因素,通过收购其他公司51%以上股份并成为大股东,成为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负责人,以实现公司需要的一种商业行为。
  • 公司加入规则:
    1.禁止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收购其他同行业公司,当公司市场份额占据超过50%时,所有的收购同行业公司行为都将受到商业犯罪调查政府部门的质询。当该类部门确认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时,收购将会全盘推翻法律效力。
    2.通过在市场收购对应公司的股份时,如超过15%时应当正式向对方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发出收购要约等待回复期间,应当停止收购等待回复。如直接联络对方股东收购或者购买对方公司股东所出售的股份时,在收购超过8%股份后应当告知对方公司。
    3.在被收购公司接受收购计划后,收购方应当准备完整的收购预案和风险应对政策。
    收购方应提出下列要求,且被收购方应当提供:
    • 1.被收购公司资产统计情况、上利润分配季度股份分配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公司盈亏情况
      3.员工情况
    4.如收购方因自身失误未提出要求,而未提出查账要求,被收购公司应当提醒收购方查账,提醒后收购方仍拒绝查账或消极查账的,完成合并后收购方承担对应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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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具有:破产清算、破产保护、自愿解散、被迫解散等四种形式,公司的解散不局限于这四类,如出现其他类型情况类推适用到该四类规定之中。
5.1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的外部债务超过流动资金和公司资产,且超额债务已经到期,公司无力偿还时,申请进入破产,且对所有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状态。
  • 破产清算规则:
    5.1.1 公司股东和创始人按照公司类型分摊责任,有限责任制公司优先清算个人资产,其他类型企业按照股份协议进行清算。
    5.1.2 公司在申请破产并获得许可以后,政府部门会派出清算组前往公司驻扎进行核实,清算组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组织,破产公司有配合清算组提供债务、公司资产、公司流水的义务,拒绝配合将予以刑事处罚。
    5.1.3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顺序应按照如下规定:清算组工资和日常开销费用-员工清算费用-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债务(包括了税务)-涉及到多人的社会公众债务(涉及到30人以上)- 普通债务
    5.1.4.如破产清算以后债务无法完全清偿,则仍具有承担债务义务的主体继续承担金钱之债。
    5.1.5 如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公司有股东非法转移资产情况,政府组织可以依照债务人申请或主动履职冻结破产公司财产,如已经发生转移行为,则一并冻结进行这一行为的个人财产,并计算到破产清算范畴之内。

5.2 破产保护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的外部债务超过流动资金和公司资产,且超额债务已经到期,公司无力偿还时,申请进入破产,但经过与债务人协商之后同意以债务换股权或其他实体,来维持公司存续的积极活动。
  • 破产保护规则:
    5.2.1 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后,如申请破产保护应当联络全体债务人开会协商,并且获得2/3以上债务人的一致同意。
    5.2.2 应当告知债务人公司实际情况,并公开给债务人查账权利,以及和债务人协商通过股权来换取债权。
    5.2.3 如部分债务人坚决拒绝股权换债权,且坚持要金钱债务,经过其他债务人同意,应当告知此类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此类的债务转移以保护公司为目的,不缴纳转移税和增值税。
    5.3 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公司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经过表决同意后,主动解散公司,清理债务并进行资产处置的过程。
    • 破产保护规则:
      5.3.1 公司股东需召开会议并通过解散决议,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表决比例,具体依照公司章程执行。
      5.3.2 在解散决议通过后,公司应成立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清算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5.3.3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债务清偿顺序,通常为:清算组费用-员工工资-税务债务-普通债务。
      5.3.4 清算结束后,若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股东将根据出资比例承担剩余债务。
      5.3.5 自愿解散时,股东应遵循法律程序,及时公告,并确保债权人知情,避免后续法律责任。

    5.4 被迫解散
    被迫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原因或政府命令而解散,通常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或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 被迫解散规则:
      5.3.1 被迫解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经营、资不抵债、股东会议未能通过必要决议等。
      5.3.2 政府相关部门或法院将介入,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指派清算组负责后续事务。
      5.3.3 清算组需进行全面审计,查明公司资产、负债及其法律责任,制定清算方案。
      5.3.4 债务清偿顺序同样应遵循法律规定,通常优先清偿清算组费用和员工薪资。
      5.3.5 在清算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制裁,且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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